二手报废车 上门拖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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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服务范围全广东地区 价格面议 服务热情 车类别不限 型号不限
收购各类旧机动车(轿车、商务车、吉普车、面包车、货车、大巴中巴、工程用车等,久停、旧、碰撞变形、到期报废均可,数量不限);全面快速一站式办理各类机动车报废注销业务,大货车、大巴车、小货车、小汽车、拖车、拖头、搅拌车、泥头车、渣土运输车、面包车、水浸车、火烧车等各类车辆都可以快速办理报废注销业务
报废补贴标准:
不同排量,不同工种的车型,在申请报废后,所获得的奖励补贴也是不同的。
一、轿车
对于轿车来说,在申请报废后,都是要看车辆的排量来确定补贴金额的
1)对于排量为1升或不足1升的,奖励补贴6000-8000元;
2)对于排量**过1升,但不**过1.35升的,奖励补贴10000-12000元;
3)对于排量达到1.35升或以上的,奖励补贴18000-20000元。
二、货车
对于货车来说,其补贴金额也是车型大小划分的。微型、轻型、中型、重型载货车的申请报废后,分别获得的补贴为6000、9000、13000、18000元。
三、客车
与货车一样,客车的补贴金额同样是根据车型大小划分的。微型、轻型、中型、大型客车申请报废后,分别获得的补贴为5000、7000、11000、18000元。
特别提醒:
不同类型的机动车,申请报废的补贴金额也是不同的。
二手报废车
半挂车强制报废年限规定:
1: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2: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机动车报废流程:
1、申请报废更新的汽车车主领填《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报废审批申请表》一份,加盖车主。
2、登记受理岗申请,对已达报废年限的车辆开具《汽车报废[5]通知书》。对未达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经机动车查验岗认定,符合汽车报废标准,核发《汽车报废通知单》
报废年限有说明:
*三条*九项全挂车使用10年,半挂车、中置轴挂车使用15年;或者半挂车行驶路程**过60万千米的,可以送交车辆交售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半挂车是车轴置于车辆重心(当车辆均匀受载时)后面,并且装有可将水平和垂直力传递到牵引车的联结装置的挂车。半挂车一般是三轴半挂车,其种类分为十一米仓栏半挂车,十三米仓栏,低平板半挂车等好多种类。是通过牵引销与半挂车头相连接的一种重型的运输交通工具。
二手报废车
公交客运汽车使用年限8年
   类机动车使用年限方面,规定明确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校车使用15年、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等。
扩展资料:
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达到下列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号牌、交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其中,私家车行驶60万公里、正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公里、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公里,国家将引导报废 。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
二手报废车
越野车报废标准:
国家汽车报废新标准根据国家经济贸易会、国家发展计划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 ( 国经贸资源 [2000]1202 号 ) 和《关于实施<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 公交管 [2001]2 号 ) 精神, 1997 年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中,非营运载客汽车和旅游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报废的标准调整为:
1 、 9 座 ( 含 9 座 ) 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 ( 包括轿车、含越野型 ) 使用 15 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 2 次,**过 20 年的,从* 21 年起每年定期检验 4 次。
2 、旅游载客汽车和 9 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 10 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但可延长使用年限长不**过 lO 年。延缓报废使用的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 4 次;延缓报废使用的 9 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 2 次,**过 15 年的,从* 16 年起每年定期检验 4 次。
3 、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 10 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延缓报废使用不**过 4 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 4 次。
4 、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一个检验周期连续 3 次检验都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7258-1997) 规定的,收回号牌和,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后,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和转籍过户登记。
5 、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 (8 年 ) 报废。
6 、没有调整的内容和其它类型的汽车,仍按照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 ( 国经贸经 [1997]456 号 ) 和《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 ( 国经贸经 [1998]07 号 ) 执行 ( 注:轻型载货汽车是指厂定总质量大于 1 . 8 吨小于等于 6 吨的载货汽车 ) 。右置方向盘汽车报废的管理,按照《关于加强右置方向盘汽车管理的通知》 ( 公交管 [2000]183 号 ) 执行。
7 、对按规定需办理审批手续的延缓报废车辆,仍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对原已办理延缓报废手续,但未达到新的报废标准的,按普通正常车辆管理,重新打印副证,并按规定办理年检签章,不再加盖廷缓报废检验合格;对按照原报废标准应当报废但未办理完毕注销登记的车辆,按照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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